新中国构建的政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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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构建的政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包含的内容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10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性质主要是由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据此,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②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③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④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为基础;⑤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⑥以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必要条件和切实保障.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
  二、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统一战线是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团体等各种政治力量的联合,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团结.它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两个大联合:一个是工农联盟,它是统一战线的基础.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爱国者的联盟,它是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一部分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共产党不向各民主党派直接地发号施令或者下达指示,而是提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同各民主党派协商,有时甚至要进行多次反复协商,充分听取、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然后形成正确的方针、政策或者政治主张,实行对国家的领导.作为参政党,我国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职务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我国的历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一定比例的人民代表来自各民主党派,并有一定数量的各民主党派的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任职,以至担任领导职务.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l)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从政治组织L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表明,我国不采取联邦制,而是坚持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即民族区域自治以祖国的统一、领土的完整为前提;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③以民族自治为内容,即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种类型,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权主要有:根据本地区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策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六、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内容:
  (1)选举原则,即指导选举的基本思想.主要是指选民是普遍的还是部分的;选举权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是自由的还是受胁迫的;是直选,还是间接选举等等.
  (2)选举资格,即什么人可以参加选举,是享有选举权的选民.
  (3)划分选区,是按地区、行业还是人口年龄为基础划分.
  (4)候选人的资格、产生办法,即谁有被选举权,用什么方式产生候选人.
  (5)选举机构,即建立什么组织领导和主持选举工作.
  (6)当选计票办法,即计票的方法主要有多数当选制、比例代表制、区域代表制等几种.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具体表现在: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票的意义上的平等.要注意,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4)无记名投票原则.
  3.选举程序
  人民代表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l)划分选区.选区以一定的人口为基础,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以便选民分区进行选举活动.每一选区产生1一3名代表.
  (2)登记选民.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并于选举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按名单发放选民证.
  (3)推荐初步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把全部推荐出来的候选人汇总后,在选举日前15天公布名单.在间接选举的地方,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汇总初步候选人.
  (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公布.直接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1/2,则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投票选举.凡在直接选举的地方,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由选民进行秘密投票.选区的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的单位,由代表在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下进行秘密投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罢免制度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成为罢免权的主体;在间接选举中,选举单位成为罢免主体.有关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选举法规定:对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乡级人民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同意;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七、基层民主制度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一7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名额,村委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根据需要,村民委员会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过半数参加或者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方可开会;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决定.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是:(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八、“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个特色,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特殊的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地位相同,处于相同的结构层次.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法律规定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有自己的货币,中央政府不在它的范围内征税,具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
  特别行政区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主要内容是:①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不受任何干涉,独立于行政、立法之外;②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中央保留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其他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仄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九、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999年通过的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把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宪法在《序言》中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是中国宪法的一大特色.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反过来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则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三大文明的发展要齐头并进地协调发展,不可畸轻畸重、厚此薄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历届全国人大会议 地方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即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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