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期两税法后,土地兼并为何更为严重,他们是如何兼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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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两税法后,土地兼并为何更为严重,他们是如何兼并的?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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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②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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