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是否民族资本主义与小农经济就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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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是否民族资本主义与小农经济就已不存在?
1个回答 分类:历史 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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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答
  1949年10月开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艰辛的探索,既经历过重大的历史挫折,也取得过灿烂辉煌的成就.回顾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历史和政策演变过程,分析这些政策产生的实际效果,有助于深入了解我国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发展社会主义关系的认识轨迹,尤其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党的十五大以来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新思路、新政策,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更加坚定地贯彻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战略决策.
  建国60年来,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认识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时期,即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以前为第一个时期以及从改革开放以后迄今为第二个时期,在先后继起的每个时期,由于我国政策的变化比较大,因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带有明显的阶段性和明显的中国特色.
  一、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政策变化
  从1949年到1978年,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认识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限制利用阶段(1949——1952).从1949年建国到1952年底是我国认识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党和政府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认识成果的基础上,对非公有制经济作出了基本正确的分析判断,采取了正确的政策.
  早在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就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1]在这一纲领的指导下,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没收和接管了属于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的金融和工商企业,从而构成了新中国最初的国有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向建立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经济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大经济纲领实现之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主要由五种成分组成.在五种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处于领导地位,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在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实施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达到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国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积极扶持合作经济、鼓励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对于国营经济,政府在接管官僚资本的过程中,由于贯彻“原职、原薪、原制度”的政策,较好地调动了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民主改革,使国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有较为明显的提高.对于私营经济,一方面实行以“节制资本、统制贸易和加强计划”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政策,通过在活动范围、税收政策、市场价格、劳动条件等诸方面对私营经济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国家通过调整工商业,开展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流通,并且扩大了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和产品收购,从而使私营经济获得了正常利润,能够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在新解放区全面实行土地改革,使三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获得了七亿多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土改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性质”[2],国家还从减轻赋税,发放贷款,推广技术等方面大力促进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这些政策措施调动了多种所有制成分的积极因素,促进了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和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到1952年底,各种经济成分按比重大小顺序排列,“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工业占41.5%,私营工业占30.6%,个体手工业占20.5%,公私合营工业占4%,集体所有制工业占3.3%;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私营商业占60.9%,集体商业占18.2%,国营商业占16.2%,农民零售占4.3%,公私合营占0.4%;在国民收入中,个体经济占71.8%,国营经济占19.1%,私营经济占6.9%,集体所有制经济占1.5%,公私合营经济占0.7%”[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当时的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和主体地位的乃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
  这一时期,我国的国民经济之所以能够在极其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得到迅速恢复,与当时采取的经济政策,充分调动了各种经济成分的积极性是分不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掌握国民经济命脉,农民获得了土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和城市手工业者摆脱了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官僚主义的压迫,得到了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这种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格局,非常适合我国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各阶层群众的认识水平.如果当时我国能在一定时期继续坚持这种政策,新民主主义经济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为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创造更好的条件,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
  2、根本改造阶段(1953——1956).从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酝酿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是我国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第二阶段.在此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地位降低.
  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我党经过充分酝酿,于1952年底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其核心是“一化三改造”.从1953年开始,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成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经历了统购统销、加工订货、公私合营等阶段.对个体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合作的道路.个体农业的改造经过了农业生产互助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个体手工业经过了手工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工厂三个阶段.到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的82.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轨道;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数的87.8%;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人员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91.7%”[4].
  当时我党认为,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即把当时非公有制经济占主体阶段变为公有制经济占主体阶段,从而使我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民收入中各种经济成分的比重,国营经济由19.1%上升为32.2%,合作经济由1.5%上升为53.4%,公私合营经济由0.7%上升为7.3%,以上三种经济成分之和由原来的21.3%上升为92.9% ,而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则分别由原来的71.8%和6.9%下降到7.1%和0.1% .在工业总产值中,社会主义工业占67.5%,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占32.5%,资本主义工业接近于零;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占68.3%,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和由原来的小私商组织的合作化商业占27.5%,私营商业只占4.2%”[5].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不仅是由于在这一阶段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从限制到消灭的政策,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党对马克思主义某些论断进行简单教条的理解和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具体实际.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党内绝大多数人由于受传统经济理论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只能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经济成分组成,非公有制经济不论其所占比例大小,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不能相容的经济成分.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严重脱离我国具体实际的分析,是我国过早过快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层原因,也是从所有制上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原因.历史地分析,当时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比,已取得了优势,但还不能说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特别是当时的私营经济的存在还有能力和可能干扰国家经济秩序.因此,我国主张对其改造是必要的,但是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那样如此彻底迅速的改造,其必要性则很值得怀疑,出于党内存在的让资本主义和小生产绝种的观点则更是极“左”的观点.事实上如果当时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限制、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话,完全可以把非公有制经济引导、限制在为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范围之内,更何况我们有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和国民经济命脉作后盾.
  3、取缔消灭阶段(1957——1978).从1957年到1978年间,我国对个体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积极探索,逐步返回正确道路到完全陷入迷雾的过程.
  党和国家领导人于1956年底开始认识到发展个体经济的重要性,于是在翌年初对个体经济进行了一次短暂的再探讨,提出了利用个体经济形式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一系列正确思想:提出了长期保留个体经济独立经营的主张;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个体工商户出现的新情况,提出了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新思路;提出工商业者不是国家的负担,而是一笔财富的观点.但是这些思想并未从根本上突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认识框架,也未制定具体的政策加以巩固,仍然把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完全公有制当作我国现实目标去追求.对个体经济在我国的积极作用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历史必然性认识不牢固,因此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相反,1958年之后,由于对主要矛盾判断的失误,党内经济建设方面急躁冒进思想的发展和政治上“左”倾观念深化,经济体制的变动服从于“大跃进”的需要,服从于提前建设社会主义、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口号的需要,对“三大改造”后剩下的个体工商业者采取了更加严厉的限制和改造措施:一是组织入社,对个体手工业户,除极个别的特种工艺手工业户外,都要组织加入手工业合作社;二是把集体工商业并入或转入国营企业.1958至1959年,绝大部分的集体工商业都已经转为国营,留下的少量合作店、合作组也基本上只保留了形式,实际上都归对口国营企业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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