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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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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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答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变革,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出现了扩大化、复杂化、对抗化、组织化、政治化等新特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中深入剖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社会分化严重,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二元对立,社会矛盾激化,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中的无力,政府的失职、应对群体事件的能力低下等,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注重社会公平,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构建社会利益整合机制,政府加强自身改革,提高管治能力,培育社会自身整合机制等.通过各种机制的建立,逐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群体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多采取集体上访、集会、静坐请愿、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方式,对政府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社会冲突事件,而较为恶劣的打、砸、抢事件则严重干扰乃至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中参与者多是人民群众,极少数是坏人,因此本文讨论的范围是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问题.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上升之势,其表现有以下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冲突升级迅速
从1994年到2007年,我国的群体事件数量已由一万起增加至10万多起,参与人数从73万增至约307万人.一旦事发,规模迅速扩大,在数小时内引起数千人乃至数万人的参与.如2004年的万州事件,搬运工余某的扁担撞到行人曾姓妇女,曾某上前就是一耳光,其丈夫胡某又上前殴打余某,且胡某声称自己是公务员,什么都能摆平,其真实身份是水果市场的临时工,其行为引起了公愤,先是数百名群众围观,接着砸烧警车,数千人集结,随后上万人聚集于区政府大楼,要求政府处理此事,还冲击了政府大楼.
2、冲突激烈程度加剧,采取方式越来越极端
其参与者采取一系列极端和违法的手段发泄不满情绪,近年来的群体事件较多的出现了集体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械斗等行为,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愈演愈烈.在2008年中,6月28日,因为一个女学生的死亡,贵州发生瓮安事件,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7月19日,云南发生孟连事件,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车辆损毁.11月,甘肃发生陇南事件,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
3、矛头指向基层政府
越来越多的群体事件的矛头指向与个体直接利益相关的基层政府,对基层政府的腐败、不作为、乱作为的不满.利益格局的二元分化使民众的矛头直接指向资源的分配者——政府,人们的关注面转移到公平与效率方面,当诉求得不到解决时,民众期望的挫折感降低了政府的威信,对政府的疑虑不满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而引起社会骚动,威胁着国家的稳定.
4、事件后果影响极为严重
损失至少有三方面:一是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责任者和受害方归根结底是民众;二是产生严重的国内政治影响,可能加重已有的社会不满情绪,诱发类似事件.三是造成巨大的负面国际影响,在目前这个敏感政治时刻,产生多方面难以消除的有害效应.
二、社会群体事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激烈程度比以往大大升级了”,历时四年专项研究群体性事件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说,“这一方面缘于信息传播手段的多元化和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能力提高了,一些以前能够捂住的事情被掀开了盖子;另一方面,也说明矛盾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群体事件的发生既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也有现实的具体原因.具体原因大致如下: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费用不合理,政府出台的一些整治措施严重危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企业拖欠工资、医药费、退休金,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部分干部违法乱纪、财务不明、贪污腐败;某些政府机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由于历史原因,自然资源、遗留资产的归属问题等;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问题处理不好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群体事件的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矛盾的凸显,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研究员通过大量的调研后发现,中国99%的群体事件是由老百姓的利益受侵害引起.不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财产分布不平等,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不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不平等,公共卫生和健康不平等,社会保障不平等,税收和财政收支不平等……….不平等的两端是强弱的二元对立.一端是底层的弱势群体,另一端是强权们的的合谋.社会公平正义长期得不到落实和伸张!
(一)二元对立的形成和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
1、强弱二元对立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市场转型的争论,在今天似乎看出了些结果,如今的市场经济分层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再分配权力转变过来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拥有再分配权力的人将权力转化为社会网络资源:政府官员在长期的权力结构中的经营已使其建立了庞大的权力网络和社会网络,形成了强势的“场域”,权力拥有者同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政治与资本的合谋构成了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支配着社会的资源配置,主导着社会的主流话语,全力维护者自身的利益.
代表着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着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着文化主体的文化精英,在“合法”的享受着社会主要经济文化成果的同时,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统治集团.而广大工人和农民则因贫困而被排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弱势群体.这种二元的社会排斥具有刚性结构,使社会呈现出明显的断裂分层.
2、强势群体对社会的主导
在利益表达上,强势群体的各个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拥有强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在20C90年代中前期实行经济紧缩的方针时,一些房地产商赞助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出面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这可以看作是一个开端.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权的主导.在20C90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到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因为不管你是否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近些年来,在诸如拆迁、征地等问题上,资本与地方政府的结盟关系,就已经清晰可见.而在2004年有关国有资产流失讨论中,利益取向明显的学者与资本的联盟关系更是浮出了水面.
二)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利益上处于无力状态
1、自身的弱势,无力维护自身利益
我国的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弱势群体数量在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我国人口数的11%-14%,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农民、农民工构成了弱势群体的主体.社会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底层,其经济收入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下,甚至徘徊于社会贫困线左右.如上文所述,弱势群体往往被排挤在主流社会之外,他们的交流和流动只限于社会底层,大都远离权力中心,在维护追求自己的利益与权益方面没有话语权.以农民工这个漂移在城市和农村的弱势群体为例,他们出卖劳动,但没有固定的职业和职位,生活在城镇,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有巨大的群体,但尚未有真正代表自己权益的组织,保守侵权之苦,但维权之路艰难无比.
弱势群体缺乏实现利益诉求的群体表达或组织表达,无法保障其利益诉求.因为即使法律和执法是公平的,但当进入市场的社会成员在相互对话、沟通、讨价还价、利益博弈之间存在巨大的能力差别的时候,结果都难以保障公平,相对于资本与权力而言,单个的社会成员永远是弱者.尽管我们有工会、妇联、青年团承担维权的责任,但他们至今在组织目标、组织形式、组织边界等方面都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难以成为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当利益群体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的空间、机会和能力时,弱者只能把利益诉求的对象指向利益的管制者——政府.
2、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常遭遇体制性迟钝
调查显示,多数群体事件的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的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
事实表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多数是当事群众一而再、再而三向党政部门反映过的,而这些问题与诉求之所以得不到及时解决和有效回应,专家认为,除了一些基层干部执政为民意识淡薄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群体诉求表达遭遇了体制性迟钝:一方面,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长期把发展经济这个“第一要务”当作“惟一要务”,只热衷于招商引资、上项目,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把群众中特定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当成“杂音”,民意、民怨难以入脑、上心;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政府和干部有“唯上”的压力,却没有“尊下”的动力,只要事情不“闹大闹炸”,就难以认真倾听和有效解决群众诉求.
3、弱势群体处于相对剥夺的地位
在社会发展中.社会大众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日益增强.政府在发展战略方面,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发展,漠视和危害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权.对社会基本公平和公正的政治重要性认识不足,政府在制定一些政策时没有坚守最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在对有关国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地非农化等这些关系到社会大众直接利益的重大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严重伤害了工人和农民等社会中下层群体的利益,导致近年来以农民“以法抗争”和工人“以理维权”为主的维权抗争事件增加.一份公开材料显示,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一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开放商占40%-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10%.政府对转让土地乐此不疲,而农民显然难以接受如此低的补偿价,于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起来抗争,但在经济政治上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很难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加剧,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国家尚未建立起社会均衡机制,强势对弱势的剥夺成为普遍现象,以致出现弱势群体的整体心理失衡,在弱势群体无法找到适应自身需要的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下,群体事件“作为弱者的武器”,借助群体的行动引起社会的注意,使弱者在博弈中可以得到旁观者的同情,给诉求对象增加了一定的压力,给自己增加了一份理直气壮,这是中国特定社会状态下抗争者不得不借助的利益诉求模式.
(三)政府工作的失职
1、基层组织涣散,干部缺少责任心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大量调查表明,我们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特别是基层干部缺少应有的责任心,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群众的疾苦和呼声漠然处之,无所作为,干部失职渎职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出现的矛盾用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的原则,以致群众开始上访,但在屡次上诉得不到解决时,就会引发群体事件.现实中,大多数群体事件的群众诉求是正当合理、事出有因的,可以说,某些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不正、工作不到位、越位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2、权力腐败,权金化严重
新时期的腐败问题与官僚主义并存,人在其位,不思其责,不顾群众疾苦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吃拿卡要,致使干群关系紧张,对群众正常途径和渠道反应的问题,至若罔闻,能解决,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反而不择手段,索贿受贿,与资本集团结为利益同盟.
媒体对这些事件真相不遗余力的探究发现,在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企业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是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更是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的紧张.而透过孟连事件,人们也看到了官员和橡胶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胶农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以及当地干部对群众要求的漠视和粗暴的工作态度.
一系列现象将矛盾的深层原因指向了“权金化”: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为、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群体性事件破坏性升级,不是因为老百姓的诉求多了,而是由于一些干部的责任心少了.为什么干部的责任心少了?因为他们的利益不是与群众,而是与投资者和官场联系在一起的.看到了这一点,也就看到了矛盾的症结.
3、官员问责制度的缺失
官员问责制度缺失,官员只需向上负责无须向下负责,官员的任用、考核、提拔和退出机制仍很不完善,群众在选官、评官方面没有发言权,一些不能维护群众利益的无所作为的庸官、一些经常侵犯群众利益的胡作非为的恶官长期得不到处理乃至步步高升,使群众由对个别官员的不信任逐渐转为对官员群体的不信任,由对个别部门的失望逐渐转为对地方政权的失望,群体事件在这样的地区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民众的社会不满长期得不到消解,就会产生国家政治合法性危机这一非常严重的后果.
(四)政府自身管治能力有待提高
1、政府缺乏预警机制和危机意识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所辖范围内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心中无数,不敢正视社会矛盾,事前不主动排查,事前不能及时预警,有了苗头不是及早解决而是捂着压着.某些官员在负面事件发生后不是第一时间公布真相、疏导民怨,而是想方设法钳制媒体.在他们看来,不使家丑外扬,不让群众知道真相才是维护稳定的大事要事.而事实上,这种堵民之口的做法,恰恰成为谣言无节制滋长的沃土,是使官员丧失管治主动权的祸魁.事发之初,当地媒体并无只言片语,人们只能利用各种非正式渠道了解事件的信息——政府如此轻易地将真实、权威信息的发布权拱手让出,是使事件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群体事件的处置技术水平较低
从总体来讲,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走入“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
近年来,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征地拆迁等工作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乃至无法无天,一遇群众表达意见便推诿扯皮或动用警力,警察往往被推到与群众对抗的第一线.瓮安事件中,县公安局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主要目标,不能不说反映了当地警民关系高度紧张的现实.对此,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严厉质问:“用专政手段对待人民岂非咄咄怪事!”
防治群体事件发生的对策探讨
(一)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所具有的贫困性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就是一种不公正.在经济增长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解决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实现社会共同富裕应当成为新时期改革的基本目标.
1、要建立利益协调和利益均衡机制
以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使改革中利益受损的群体得到合理补偿,让发展带来的利益增量为多数群众所共享.具体来说,党和政府要加大调节再分配政策的力度,合理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结构,调节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努力遏制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扩大,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分配体系.党和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政策机制,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2、关爱弱势群体,增强强势群体的社会责任
关心弱势群体,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发展经济是基本之策,扩大就业是民生之本,应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在全社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另一方面,富人的为富不仁现象比较突出,他们一方面享受着改革带来的高回报,另一方面社会观念淡薄,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强.这使社会裂痕加深,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实现社会公平事实上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无差别对待,社会强势群体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我们至少应在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扩大就业、社区服务和助弱济贫等方面切实履行责任.
3、建立利益表达诉求机制
首先、要提高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完善法律诉求机制建设.政府应当确立群体利益问题解决机制,以司法制度来解决社会矛盾,建立处理群体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改变行政诉求先于法律诉求的制度安排.如,针对大量出现的诸如拖欠工资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情况,简化法律诉求的过程和程序;发展针对弱势群体或弱者的社会法律援助体系和国家法律援助体系.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其次、要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具体如下:一、要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功能,使之成为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表达的合法的主渠道,巩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探索成果,坚持并不断完善党代表常任制和民主恳谈机制.二、在政府系统之外创建一个通过独立的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平台来吸收不同社会群体意见,如信息公开制度、表达自由制度、社会听证制度等,保证群众广泛参与决策全过程,政府根据群众的意见制定、调整政策,试社会张力得以释放,从而将社会冲突置于理性的范围之内,及时抑制、消解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减少社会损失,同时公众也有了正当、规范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合理利益诉求.三、完善信访制度,敞开信访的大门,让基层群众进的来,也要让政府人员深入下去,能够听得到基层群众的真实声音,真正去形成上下良性互动,使群体性事件通过上下的沟通得以化解.四、开拓利益表达新途径.近年来,舆论媒体成为真正的无冕之王,网络、传媒等各种渠道反映着民生的诉求,披露出事情的真相,民意的相背给了强势群体从未有过的压力,如记者在网上写的给山西省长的一封信,打开了山西煤窑的黑洞.
(二)政府自身改革,提高管理水平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基础层自治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单位和行业部门的分权决策和合作管理制度,按照“谁负责谁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管理决策机制重心下移,由当地政府具体负责办理,由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和配合,建立起一个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完善、合理的基层管理网络.加强派出所、居委会、各乡(镇)、街办(社区)等综合的基层组织建设,牢固维护社会稳定.
2、强化领导责任,提高化解能力
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首长对所辖地方和主管事务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要从责任落实入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真正使各级党政领导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的政治责任.把矛盾化解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真正把化解矛盾的过程变成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水平的过程,变成改进工作作风的过程,变成密切干群关系的过程.提高政府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政府运行和管理社会的成本,不断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
3、加强对政府的社会监督,公正司法
注重社会监督,倡导政府的公开透明与群众的积极监督,如“天价烟周久耕”就是细心的网民的举报得到查处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造成强势群体“合法”的侵害弱者的利益.一方面利益集团假借司法之名胡作非为、大发横财,另一方面是政府官员从中为个人渔利,法院检察院被地方政府利益化,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国家的形象,因此要公正司法,使检察院、法院从地方行政中独立出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最后一道公正底线.
(三)政府应提高其应对群体事件的能力
1、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综合的风险防范和危机预警、处理系统.建立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开拓社会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将工作触角延伸至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完善社会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社会管理的监测指标,坚持社会形势分析例会制度,评价和监测社会发展进程,加强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及时预警,及时防范.
2、依法、民主处理群体事件
在处置群体事件中要坚持以下原则: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控制全局原则;及时介入、抓住时机、果断处置原则;教育疏导、因事施策、区别对待原则;慎用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性暴力原则.坚持法治的精神,依法行政,自觉实现“秩序、效益、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价值追求.在具体的处置技术上要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披露,掌握主流话语权;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对群众就行心理疏导,消解其不满情绪;要引导群众要依法维权,自觉维护社会建设的稳定大局.一方面,坚决反对和防止用压服的办法、强迫的命令来处理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要敢于和善于依法管理和依法解决.对那些蓄意制造事端和幕后策划的组织者和在群体事件冲突中实施犯罪的活动者要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在社会层面上,培育社会的自我整合机制
和谐社会不是松散、凌乱的状态,而是充分组织化的社会.建立发达、多样的社会组织,为社会的上层和下层提供一个交往和讨论的平台,从而使民众对现实的感知更为真实.多样化的社会组织使民众对社会利益和政治、经济认同多样化,从而降低了民众被大量动员进一个活动中的可能.各类社会组织的发育,为社会横向联结提供了纽带,它们的相互交织,使社会紧密地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自我组织、自我调节的体系.
健全完善的社会组织体系,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自治组织,第二是社团组织,第三是公益组织.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调整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服务职能和服务方式,增进利益关系的同类组合,增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协调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这些措施,不仅可以促进群众的自助互助意识,扩展满足群众多方面利益要求的渠道,而且也可以增强社会对利益关系多元化发展的承受能力,促进现代社会的形成.
总之,我们要认识和理解中国,一方面要看到她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这个发展是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及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础上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中国经济腾飞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转型期“制度真空”和结构张力等共同因素的作用下,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问题的多发期,中国正经历着现代性转型和市场过度的双重变革,同时也要面临双重风险,社会冲突,贫富分化,利益不均等问题在考验着中国的社会安全.敢于正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是一个国家稳健发展的前提,妥善化解社会问题,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建设工程,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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