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高度的问题:“坡屋顶房屋建筑按外墙散水处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

问题描述:

关于建筑高度的问题:“坡屋顶房屋建筑按外墙散水处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
摘自《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高度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现在正在做一个大型钢结构坡屋面厂房,带有女儿墙,建筑高度应该按技术措施还是防火规范!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11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技术措施》中关于建筑高度的叙述是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一致的,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所不同.这两个高度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通则》中的概念侧重建筑高度控制,是从规划角度对区域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建规》则侧重紧急情况下对建筑进行消防作业、人员疏散的角度进行高度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建筑设计说明中的“建筑高度”应按《通则》计算,在消防专篇等涉及消防设计的设计文件中,按《建规》单列出“建筑消防高度”.
两个建筑高度容易混淆,但既然同名概念在不同规范中有不同的解释,并多年未曾改动,想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科学的方法是在列出建筑高度数据的同时,注明是按那本规范计算的.
以下是两本规范相关条目,敬请各位朋友参考.如需进一步探讨,请百度HI联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第1.0.1条的附注中关于建筑高度的叙述如下: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第4.3 条“建筑高度控制”关于建筑高度的叙述如下: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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