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是否就意味着人没有不受教育的权力?也就是不能拒绝接受教育的 ?那么

问题描述:

在中国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是否就意味着人没有不受教育的权力?也就是不能拒绝接受教育的 ?那么
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少年他们拒绝接受教育该怎么处理呢?可以强制教育吗?收容到少管所是否属于强制教育?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0-09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我国正常公民有义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国家、有关机关(政府、教育局、妇联、居委会等)、学校、家庭有义务对拒绝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各种帮助,具体可以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收容到少管所仅对犯罪的少年提供帮助,未构成犯罪的主要还是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矫正.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主动放弃受教育权的案例还未出现.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内容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受教育权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再问: 那那些社会上的整天不务正业的不良少年又算什么?他们拒绝接受教育,该怎么办?我问的是这个,法律上有这条吗?不准拒绝接受教育。
再答: 虽然说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力是主要的,义务是次要的。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力。 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长可以将其送入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有明确规定: “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但专门学校毕竟不好听,良莠不齐。可以考虑当兵。 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权利自己选择是否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以外的教育,但家长和社会有引导和帮助的责任。家长同样可以在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送入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属于完全具有民事权力的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家长也可以拒接向其支付生活费用。 对于主动放弃受教育权的未成年人的惩治措施,我国法律处于空白阶段。对于未成年人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基本处于“不诉不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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