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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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的内容是什么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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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答
  国徽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谷穗(国旗和天安门象征国家,齿轮象征工人阶级,谷穗象征农民阶级),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1950年6月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同年9月20日,毛泽东主席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及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以后历次宪法均予以确认.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麦稻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种颜色在中国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传统色彩.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齿轮和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五颗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结起来了!
  编辑本段国徽诞生
  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国徽的图案和使用办法,由宪法或专门法律规定. 当国徽悬挂在各级政府机关大门正上方或会场主席台正上方时,每一个人都会感到它是那么崇高,那么庄重;当人们看到为祖国争得荣誉的我国运动员身穿饰有国徽图案的运动服,站在领奖台向观众致意时,更觉得它是那么端庄、美丽,深深感到作为一个中国人是多么自豪、幸福…… 金光闪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怎样诞生的呢? 准确地说,国徽是集体创作的成果,是许多专家、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1949年7月,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为了迎接新中国的成立,在《人民日报》登出了向全国征求国旗、国徽及国歌词谱的启事,明确提出对国徽设计的要求是:甲、要有中国特征;乙、要有政权特征;丙、形式要庄严富丽. 全国各界人士纷纷投身于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之中.同时,受中央之命,负责征集国徽图稿的清华大学营建系和国立北平艺专(1950年改为中央美术学院)都成立了国徽设计小组.截止1949年8月20日,共收到国内及海外华侨寄来的国徽稿件一百一十二件,图案九百幅.这些稿件和图案虽各具特色,但都有不足之处,故都未被采纳.因此,在1949年9月下旬的政协全体会上,只通过了国旗方案和国歌词谱,没有公布国徽方案. 后来,全国政协第一届委员会决定邀请师范学营建系和中央美术学院分别组织人力对国徽方案进行设计竞赛. 其中,清华大学营建系国徽设计组由我国著名建筑学家、营建系主任梁思成教授担任组长,成员有梁思成先生的夫人、建筑学家林徽因、 分萨芬画家李宗津是、中国建筑专家莫宗江、建筑设计教师朱畅中、汪国瑜、胡允敬、张昌龄以及研究中国古建筑的学的地反士大夫者罗哲文等. 中央美术学院国徽设计组由著名工艺美术家、教授张仃、张光宇、周令钊、钟灵等组成. 为了赶在1950年的国庆节挂上新国徽,两个设计组的专家和学者们,对各种构思和设想认真推敲,反复研究.梁思成、林徽音两位先生抱病参加设计工作.大家怀着极其兴奋的心情,决心拿出最美好的设计,为祖国增光. 根据政协国旗、国徽审查小组提出的要求及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并比较了所有设计方案,两个国徽图案设计组最后确定了国徽图案有如下内容: 用齿轮、麦稻穗,五星、绶带作为题材,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联盟政权和全国人民的大团结. 把天安门作为题材的一部分设计进去,用以代表“五四”民主运动发祥地、新中国的诞生地,以天安门作为民族精神的象征. 我们的国徽上的麦稻穗,是谁提议画进国徽图案里的呢? 1942年冬天,山城重庆,寒风阵阵,宋庆龄同志在她寓所,为欢送董必武同志返回延安而举行茶话会.周恩来同志和邓颖超也应邀出席.茶桌上摆着重庆近郊农民送来的两串颗粒饱满的禾穗,被炉火映照得金光灿灿.这时有人赞美这禾穗真象金子一般.宋庆龄说:“它比金子还宝贵.中国人口百分之八十都是农民,如果年年五谷丰登,人民便可丰衣足食了.”周恩来同志抚摸着饱满的禾穗,意味深长地说:“等到全国解放,我们要把禾穗画到国徽上.”果然,全国解放以后,他没有忘记自己在那次茶话会上的讲话,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时,他建议要把麦稻穗画上去. 两个国徽图案设计组除了确定了上述图案内容,清华设计组还从“中国特征”这一要求出发,在图案的色彩上决定使用红、金二色:红色体现我国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传统,金色体现华贵富丽.金、红相间,互为衬托,更增加了图案的瑰丽色彩. 为了使国徽从形式上更庄严、肃穆,清华设计组决定把天安门画成正立面图,把象征我国政权的五星红旗作为天空背景覆盖着祖国大地,端正地放在国徽图案的正中轴线上,左右对称,用以体现中华民族轩昂气质. 在造型上,两个设计组在设计过程中还参考了各国国徽图案,并对我国古代的铜镜、玉璧、玉环等礼仪文物的装饰纹样及工艺效果,进行了研究和借鉴. 两个组的专家、学者们,经过将近半年辛勤努力,对数十个设计图案反复比较、精心研究,各完成了一幅自己认为最满意的图案. 当两组的方案放在一起比较时,风格大相径庭.梁思成小组设计的国徽,核心内容是一块玉璧,玉璧有国器的象征,也含指祖国统一、完璧归赵,文人气息浓郁.但周总理认为这个方案没有体现出新中国的政权特色.张仃小组的方案则明确提出:红色齿轮、金色嘉禾象征工农联盟,五角星象征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齿轮嘉禾下方结以红带,象征全国人民大团结和国家富强康乐;天安门为主体. 当时中央比较倾向张仃小组的方案,为两组召开了一次交锋会,负责人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张仃认为,他的原创主体是天安门,工农联盟的创意来自周恩来.在设计说明里他阐述得很明白:天安门是中国灿烂文化和悠久历史的象征,同时又是中国新民主主义运动开始的地方,1919年的五四运动就发生在这里,新中国也在这里宣布成立,因此将天安门作为国徽的主体是不言而喻的. 最终,中央传达了一条意见:国徽当中一定要有天安门的形象,接纳了张仃小组的方案.周恩来将进一步完善国徽设计的工作交给了梁思成.(当时梁思成是非党人士,张仃是从解放区来的.周恩来对张仃说:“你们合作吧.”)国徽挂到天安门上,据说有功人员八名,梁思成、张仃、林徽因、张光宇、高庄、钟灵、周令钊等每个人奖励八百斤小米.梁思成还建议多给高庄一些,因为他修改有功.当时高庄建议,把所有的奖金都捐献给抗美援朝,得到无一例外的赞成.于是没有一个人去领取,都捐献了.钟灵实话实说:周恩来才是这枚国徽的总设计师,只有他才知道主席的意见,也知道如何安排在什么时间、地点让毛泽东有兴趣拍板.这是典型的集体创作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向全国颁发了公布国徽的命令.从此,我国庄严而美丽的国徽诞生了. 我国国徽鲜明地表明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它标志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从“五四”运动开始的,到1949年取得了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天安门是“五四”运动的发源地,又是新中国成立时盛大集会的场所,用天安门图案作新的民族精神的象征,是十分恰当的.用齿轮、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用国旗上的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鲜明地表现了新中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它代表着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因此,我们必须尊重、爱护国徽.
  编辑本段国徽含义
  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个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地全国人民地大团结; 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地工农联盟; 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地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地象征. 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红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地吉寿喜庆地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
  编辑本段修改草案的说明
  ——1990年12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局局长 孙琬钟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现行国徽使用办法是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建国40多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个办法中规定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如对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范围规定得较窄,办法中列举的许多国家机构的名称已发生变化.另外,对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都未规定,从而造成了实际生活中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情况比较混乱.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曾多次建议,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应尽快修改原国徽使用办法,完善国徽立法.因此,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及时修改现行国徽使用办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徽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徽悬挂的范围
  关于国徽悬挂的范围,《草案》主要作了如下几点修改:第一,对国家机构悬挂国徽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行办法中某些机构名称已发生变化的,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原有机构已撤销的则予删除;并且,根据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增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悬挂国徽.第二,《草案》增加规定了国徽悬挂的场所.规定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权力机关的会议厅、审判机关的法庭以及象征国家主权的边境口岸应悬挂国徽.
  三、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
  关于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草案》主要作了如下修改:第一、扩大了“印章”使用国徽图案的范围.现行办法中只规定了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钢印、戳记中间雕刻国徽.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印章中雕刻国徽图案的情况较普遍,我们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扩大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印章使用国徽.第二、 扩大了印刷品封面使用国徽图案的范围.现行办法中只规定了中央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证件、外交文书以及政府领导人和外交部门有关领导人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和请柬等封面上可以使用国徽.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以及最高检察机关的公报封面,国家编辑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正式版本的封面也可以使用国徽图案.《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和请柬等上面加印国徽图案.第三、《草案》明确了在本法规定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由于外交活动中使用国徽的情况比较多,很难具体规定,《草案》规定,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四、法律责任
  现行办法中未对违反使用办法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和使用国徽的严肃性,《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后需要说明的,关于国徽图案及其制作方法,考虑到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的国徽图案及其制作说明无需修改,还应按照这个国徽图案及其图案说明制作,因此,建议原国徽图案及其制作说明与本法一并公布.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略)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说明: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一九五○年九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方格墨线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纵断面图(略)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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