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中五个不同点,进行简要对比2两法系特有名词各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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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中五个不同点,进行简要对比2两法系特有名词各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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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27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差别
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 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制定法,即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只能在法院判决时作为参考;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所谓判例法,它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这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不仅可以通过做出新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原先的判例而发展法律.
第二、立法技术的差别
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对某一法 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形式,如制定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一般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法规,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法律.
第三、法律结构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依据是私人自治, 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仅限于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仲裁者,而不能干预公民个人的自由.公法和私法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主体———国家和个人.构成私法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民法和商法是典型的私法.公法关系是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不是一种平等关系,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认为是公法.进入二十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包含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如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这两种法律各自所包括的部门法比较分散,不明确.但在现代英美法系著作中,法学家们往往也使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
第四、诉讼程序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有关法的实质方面的规定,即重视实体法,如刑法,民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特别重视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判决执行等程序法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除轻微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外,一般都采取合议制,即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除高级上诉法院采取合议制外,一般是采取独任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实行陪审制度,而是实行参议制,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庭审理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陪审制度,尤其在美国,不仅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而且民事案件也实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讯式诉讼,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主,法官主动对被告人和证人进行讯问,突出法官的职能,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的姿态出现,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辩论式诉讼,让原被告在法庭上抗衡,进行辩论,扮演积极的角色,而法官不主动进行调查,甚至也不参与提问,充任一个消极的仲裁人的角色.
第五、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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