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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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理解
1个回答 分类:政治 2014-09-26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 于一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二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该关系式的原理可适用于每一社会主体.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必然社会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如果允许没有贡献的权威存在,如果允许没有劳动的财富存在,那么必定是做了贡献的人反而受制于人,付出劳动的人反而成为愈加贫穷的人,这种社会便是容忍罪恶存在.虽然社会权利的总量与义务的总量不因罪恶而失衡,但总量平衡关系在具回答人的补充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用权利义务守恒的定律来分析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两种不同本位的对立.以国家权利(权力)为标准,强制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义务本位的法,资本主义以前的法皆具这一特征.反之,以公民权利为标准,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价值主次上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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