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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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
1个回答 分类:历史 2014-11-13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在刑罚宽严问题上,朱熹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认为,“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某谓坏了这‘宽’字”.他分析其原因时说:执法者或为祸福报应之说所迷惑.“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或者为“钦恤之悦”所迷惑,“以为当宽之罪而出其死”,凡遇罪当杀者,总为之开脱,以待上奏之后裁决;或为“罪疑从轻”这说所迷惑,以为“凡罪皆可以从轻”.他要求纠正这种有利于罪犯,有害于被害者的做法.“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诸问题上.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审理案件须先分清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的区别,然后才判断其是非曲直.可见,朱熹的“以严为本,”最终是以维护纲纪伦常为其根本原则的,为了维护纲纪伦常,他不惜抛弃“直”与“不直”的是非界限,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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