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普通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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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普通法法系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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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由于英美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伴随英国近代以来对外扩张和殖民统治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分布于世界各地.欧洲有英国(苏格兰除外)、爱尔兰;美洲有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大洋洲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有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非洲有冈比亚、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乌干达、赞比亚等.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不能完全划归普通法法系,但其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普通法法系的影响.德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虽然原本都属于大陆法系,但由于二战后美国的占领,其法律制度也受到普通法的影响.根据各地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对英国普通法的接受程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殖民地社会尚未进入文明时代,在殖民者到来之前,该地区没有国家和法律,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洲的前英国殖民地属于此类.在这些地方,随着殖民地的建立,英国普通法便被带入,在适用过程中,除了根据当地的社会和自然条件进行某种修改,并没有遇到大的阻力.二是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已有自己的法律制度.那些曾经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非洲国家属于此类.英国法在这些地方的传播遇到了一些阻力.三是殖民地原有的文化较为发达,在被英占领前已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加拿大和印度就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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