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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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的历史作用
1个回答 分类:历史 2014-12-12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科举制度废除一百年了,百年来人们一直对它褒贬不一.其实,当我们冷静、科学、理性地对它重新审视,不难发现,它蕴涵着十分珍贵的可供借鉴的基本原理——选考.
所谓选考,即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它与现代西方人事行政学中的“考选”(Selection)概念大体相同.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考试的做法起始甚早,如乡兴贤能过程中的射选,贤良的策问,秀、孝的策试等等,皆可视作不同类型的考试.不过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考试,却是自科举制开始的.因为这之前的种种考试,大多只是通过此种形式来确定授官等第或检验举主荐贤的态度,而非试有黜落,故还不算真正的考选.科举制时代,“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换言之,即白丁能否释褐为官,全凭考试成绩为转移.这样,考试就成了选官唯一的决定性因素,而只有这种考试,才属真正的考选.
以考试来选用人才,是人类经过长期摸索探求之后作出的最佳选择.考选制度,应该是也必须是包含着这样几种基本精神的:一曰公开平等,二曰竞争择优,三曰量才使用,四曰内行管理.这些,也就是西方现代组织理论所强调的普遍主义与感情无涉原则,以及择优选拔、据能授任原则.科举制时代的考试,基本上是体现了这些原则的一一尽管存在着极大的不彻底性.由此带来的重大社会效应之一,便是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流动一一主要指下层人物进入统治阶级.据社会学家用清代资料所做的抽样调查可知,当时五代之内均无功名的布衣子弟在科举录取的总人数中,约占13.33%,父辈一代无功名的布衣子弟约占33.44%.这一社会流动的速率,同20世纪号称自由之邦的美国大体相当,而比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大三倍还多(潘光旦、费孝通:《科举与社会流动》,载《社会科学》[清华]第四卷一号).社会流动有利于不拘一格网罗选择人才,有利于扩大封建统治基础,从而给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活力和生机.任何一个社会要保持长治久安,这样的活力和生机都是必不可少的.
科举制的考试又是多层次的.唐代分为州县预备试和吏部省试两级,宋代发展为州试、省试、殿试的三级考试制度,明清时则进一步完善作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考试制度.多层次的考试,不仅对于保证选取人才的可靠性、正确性与客观性起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对于“任人唯亲”的用人路线也有一定抑制作用.诚然,就整个封建社会的用人而言,是不可能完全摆脱“唯亲”的,但科举制度的层层考试,对那些没有真才实学只凭“门第”、“裙带”进身者来讲,毕竟是一道道严峻的关口.何况科举考试在思想意识领域内产生的影响,更是一股强大的潜在力量.众所周知,科举时代科举制是与多种其他仕途并行的,但朝野上下对以科举进身者与以他途进身者的看法却截然不同.早在唐代便已有“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之说(王保定:《唐摭言》).以后各代,此种观念愈益根深蒂固.小说《红楼梦》中贾政硬逼儿子玉玉走读书科举之路,而不让他荫补世职,即是最生动的例证.另外,尽管封建社会朋党比周,关系用人的事实比比皆是,但在浩如烟海的史籍、杂记中,公开倡言“任人唯亲”者却绝无记载.从这里,同样可以看出考选制度深入人心所产生的社会威力.
为了保证考选的公正与客观,科举考试中所形成和建立起的回避、保密等一系列制度也是颇具借鉴价值的.
科举制下的回避制度,归纳起来不外两种类型:籍贯回避与亲属回避.
籍贯回避:指本籍人不任本籍官.早在汉代的“三互法”中便有籍贯回避的内容.科举时代,这种回避越发复杂.如明代不仅郡县守令要回避乡邦,而且有时还限制同一籍贯者不许在同一机关中任职,甚至某些官不由某籍人担任的特殊规定.再如清顺治朝规定,外官及户、刑二部司官须回避本省,教职须回避本府.康熙时规定外任官在本籍五百里之内者,即需回避.本籍回避还包括对祖籍和游幕过地方的回避.如清道光时,戴三锡为顺天大兴人,祖籍江苏丹徒,初欲迁江宁布政使,因回避祖籍,故只好调任四川(《清史稿•戴三锡传》).
亲属回避,指婚姻之家、亲属之间不得交互为官.科举考试的亲属回避,滥觞于唐,制度确立于北宋.其规定,凡省试考官、州郡发解官和地方县官的子弟、亲戚乃至门客,应试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场屋考校,称为“别试”,或曰“别头试”.科举制后期,亲属回避更臻细密.明代不仅规定亲属之间彼此引避,而且兄弟、同族也要避嫌,原则是“以下避上”.另规定,大臣子弟不得任言官,不得参加殿试,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等等.清代亲属回避,尤重科道官.如顺治朝题准,现任三品以上堂官子弟不得考科道;若父兄赴部候补,而子弟现任科道者,查照资俸,调吏部主事.康熙朝考选科道时曾规定,京官三品以上子弟即不与考选,总督、巡抚子弟亦不准考选.清代还规定,大臣子弟不得充任军机章京等等.
科举考试的保密制度建立,始于北宋.其具体做法主要有:
锁院制度.即将负责考试的官员锁宿于贡院,不得回家,不准见亲友或与院外臣僚交往.这实际是采用隔离法以达到保密之目的.
封弥制度.“封弥”又作“弥封”,亦称“糊名”.简单说,就是把试卷密封起来,糊去举子姓名,使考官“莫知举子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用情于其间”(《欧阳文忠公集•奏议集•论逐路取人札子》),以“革容私之弊”(《归田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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