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美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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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美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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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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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这26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历史意义: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分权的目的在于制约,这就是第二层含义: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抵制其他部门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趋势只能以趋势去抵消. 但是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祉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政体的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美国宪政的一些观念值得关怀中国宪政建设的人们深思:首先,宪法是无穷尽的、每代人都参与对话的过程.其次,美国宪法隐含了不完备性公理,认为人既能学习也能犯错误,个人的有限理性不可能建构完美的无缺陷的制度.这一思想对于崇尚三纲领八条目(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以及诚意正心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中华政制而言是陌生的,又是需要我们深切体会的.此外,美国制宪者认识到:优良的政制不可能满足单一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而只能是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政治家和政治学家的智慧就是在多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权衡,寻求社会、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再其次,制宪者信赖个人的自治能力和人类的自治能力.自治的主体根源于自治的个体,美国宪法的理论假设是个人主义的.其以共和制对治共和病即多数派统治问题也建立在信任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之上.最后,宪法是政治游戏规则,而制定规则的规则更为重要.深入地理解美国宪政的自生秩序,有助于我们平和中正地理解美国宪政的经验、智慧以及局限,从而为中国宪政的建设积累学识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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