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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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的含义
1个回答 分类:政治 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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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答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 对于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与以往私法领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的.所谓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其以利益、由、等三要素为立论基础,主张把个体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这一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得到盛行,伴随生产的社会化、民经济体系化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国际化,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失去了自律性的客观态势,法学理论开始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本位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社会本位是指社会权本位,其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对私人权作出明确的限制,以追求、障社会整体的权利利益为核心.即在法的产生、施、行中,始终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旨在寻求私人权与社会权衡平的合理性尺度过程中去维护和保障社会权或社会利益.经济法正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在其产生、实施、运行的过程中,始终是以追求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基点的,在对私人权的合理性限制中,实现了私人权和社会权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平衡,并最终使得社会权或社会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那么,经济法价值也必然具有这一社会本位性.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的考量应始终是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的,而不是以私人权为立足点.对此论述的意义在于要强调经济法价值考量的这一立足点与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并不矛盾.为什么呢?可以这么理解,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正是经济法价值含义之一便在于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不是说经济法价值的立足点一定要是人呢?当然并非如此.因为在社会个体联系紧密之状况达到一定程度之时,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更能够充分实现实质的、长远的“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取决于前述的“一定的历史社会”.
对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其次,还要关注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经济法价值如前文所述.而经济法功能是指经济法的做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很明显,第一,这三个概念属不同范畴.经济法价值是从人与经济法两个角度出发而对人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基于人对经济法的“厚望”而进行的理论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从经济法自身出发的对其内质本性的研究,是经济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质的一方面体现.又经济法作用是从社会关系出发对经济法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的研究.第二,这三个概念属不同层次.经济法价值是绝对抽象的,对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观的理论提升.而经济法功能为经济法内在的质的属性,是客观的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存在是内在的、具体的、宏观的.又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外在具体的体现甚至错误反映,是外在的、具体的、微观的.第三,这三个概念角度不同.经济法价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针对人的需要基于法的功能而进行的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的,是对法的内质本性的阐述.又经济法作用是就社会关系而言的,是对法对社会的影响的阐述.当然,第四,这三个概念之间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法价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其仍不失为人对法的一种追求,其只有依据经济法功能来实现,也就是说经济法功能是经济法价值实现的客观基础,而经济法作用又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途径及外在体现或反映,如果经济法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则经济法功能也就不再成其为“功能”而将毫无意义,最终,经济法价值追求也将没有意义.如上论述,其意义在于要强调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应当明确并注意经济法价值绝不等同于经济法功能或经济法作用,尤其在对经济法价值内容的论述中应当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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