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被社会共认的思想是真理,用哲学的知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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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被社会共认的思想是真理,用哲学的知识评析
1个回答 分类:语文 2014-09-27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一)真理是以社会共识的形式存在的
从认识的相对独立性方面看,认识也是一种社会运动,就是说,认识的主体是相互合作的许多个人,这些个性各异的个人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就构成了认识运动.在这种运动中,每个人的活动都既依赖于其他人的活动,同时又排斥着其他人的活动.这种既互相依赖又互相排斥的辩证关系,乃造成了认识运动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社会共识便是认识运动的统一性的表现.
与社会共识相对应的,是彼此相异的个人独见.个人独见与社会共识之间,亦存在着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的辩证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个人独见可以转化为社会共识;反之亦然.但是,当实现其转化所必需的条件尚不具备时,个人独见只是个人独见,它与社会共识有着不可混淆的严格界限.这时的个人独见,由于未为其他人所接受而无以变成社会实践的指导思想,所以,也就不能转化为社会现实.故个人独见不能成为真理的存在形式,或者说,真理不能以个人独见的形式存在.个人独见,惟当其成为被众人所肯定和接受的社会共识时,才能是真理.
真理之不能以个人独见的形式存在,不仅是由于个人独见以其未为其他人所接受而无以转化为社会现实,还由于,个人独见只是一种孤立的、零星的看法,这种看法即使已为其个人的行动所证实,比如,他不仅认为矿石可以提炼出铁,而且还实际地从矿石中提炼出了铁,从而似乎证明了他的看法是正确的,但是,只要其看法还没有为其他人所认同,它便不具有现实的社会生命力,也就缺乏运动发展的现实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它极可能是一种转瞬即逝的东西,犹如一滴孤零的水,是极易蒸发掉的.所以,它充其量只是一种潜在真理,而不是一种现实真理.现实真理是以运动方式存在的,或者确切地讲是在发展中存在的.我们不能想象一种静止的、没有发展的真理.这样的真理是不可能存在的.个人独见当其成为潜在真理时,只是真理过程的开端,唯有当其进一步为众人所承认时,它才能得到发展,从而才转化为现实真理.
真理必定是社会共识.这种真理观乃是现代民主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民主社会关系必然在认知领域有所体现,而要求精神生活亦同样的民主以反对独断.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按照民主社会关系创造的真理观,很自然地强调只有社会共识才能是真理.根据这个观点,一切真理都必然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其如此,任何真理性认识的获得,都不应归功于某个特殊的个人,虽然同样不该否认当某人的独见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社会共识时他对此有特殊的首创之功.
(二)真理的实质在于社会共作
真理作为社会共识,形式上固然是人们意见的统一,认识之一致,但却不能因此将社会共识简单归结为人们口头协议的产物.社会共识的形成,实有赖于社会共作.所谓社会共作,就是人们都如是做、如是行,比如,都从矿石中提炼出铁.当其果真都由矿石中提炼出了铁时,他们才能形成关于矿石可以提炼出铁的共识.否则,若仅是众皆如是说,却并不如是做,其说便只是一种传说,而决非是一种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是当大家确信某种观点或理论之可行并且实际上付诸行动时才形成的.无疑,当这种观点或理论成为社会共识时,它实际上已经经过了不止个别人的实践而确证了其具有普遍可行性,因此它才会被大家所肯定和接受.这种肯定和接受,包含着一种信念,即对于所接受的东西的确信无疑.对于主体来说,唯其如此深信无疑,才足以证明其达到了真知,正如我国宋代大儒朱熹所说:“就略知得处着实体验,须有自然信得及处,便是真知也.”[2]这里,朱子所讲的“着实体验”,是指个人通过行而对知反复验证.他认为,唯有如此,既知且信,方是“真知”(真理).朱子此见,实颇有道理,其肯定真理蕴含着主体对它的信念,说明了真理是“知”(意)与“信”(情)的统一,是一种情意合一的认识,并且这种认识之获得,必以反复实践作为其前提和基础.当然,朱子所言,不过指个人反复实践(“着实体验”),而并非社会共作意义上的反复实践.
社会共作意义上的反复实践,主要不是指如朱熹所说的那种“着实体验”,即某个人在前后相继的不同时间里重复同一种行动,而是指社会实践中某种行动由于被许多个人所共取而成为一种反复出现的普遍现象,并且由于其反复出现而成为一种相对不变的稳定现象.这种普遍的、稳定的社会现象,实是社会实践的必然性方面,亦即社会规律.社会规律并非是玄之又玄的东西,它就是我们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即日常生活中为我们所经常重复而烂熟于吾人之心的那些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现实根据,是我们作为人类所特有的真性(本质)的体现.作为社会共识的真理,是为这些实践活动的精神表现形式.
故真理的实质并不在于大家都如是说,而在于大家都如是做.一种理论,不是以其被众口一致地说成真理而就是真理了,而惟其为众人所实践,始能证明其为真理.反之,如果一种理论,谁都只是把它放在口头上说说,而并不愿意真正付诸行动,则就证明了这种理论不是真理,或者充其量只是一种潜在(可能)真理.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其真义在于:衡量人们是否达成了社会共识,不是看其是否都如是说,而是看其是否都如是做.如果他们都如是说,而且亦如是做了,便证明其达成了共识;反之,光说不做,则证明其实在未有共识.而假使其只做而不说,也证明其已有共识,即达成了默契.故真理是可以说而无待于说,可以言而无待于言的.
社会共作之足以能充当真理(社会共识)的标准,其根据就在于其作为社会规律,乃是一种反复出现的现象(行动),故而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堪作同样具有普遍性的真理之原型.所谓真理的标准,确言之,系指真理的原型或本体.真理的本体(原型)存在于社会实践之中,而不在社会实践之外.长期以来人们的真理标准观,虽然亦承认实践是标准,然其所谓“标准”的内涵却是指实践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或“纽带”,是主观通向和逼近“客观”(真理的原型或本体)的途径.这种真理标准观,其实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因为,我们绝对不能想象我们可以通过实践这个桥梁而最终达到那个“彼岸”(真理本体),除非我们能走到这个桥梁的尽头(彼岸必在桥梁尽头处)——终结我们自己的实践.这样,真理永远只是在向我们招手,而我们永远只能望真理而兴叹!既是如此,我们又如何可能进行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呢?我们以什么来验证我们的认识是不是符合那个为我们所可望而不可及的真理本体呢?
其实,如上所述,真理的原型并不在那遥远的地方,更不在我们不可企及的彼岸世界,而就在我们的眼前,就在我们自己的物质活动中.我们追求真理,根本不是为了去接近那个虚幻的“彼岸世界”,而只是为了反观我们自己的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以寻求一种为我们大家、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乐于接受的新的生活方式.
真理,按其本性来说,是为大家所乐于接受的生活方式——都愿意并实际地这样或那样思想和实践.在此意义上,真理不过是对于既成生活方式的肯定,其功用乃在于巩固既成的生活方式.这种为真理所肯定和维护的生活方式,当然只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主导方面,即常性的、稳定的、本质的方面,而非其全部.现实生活更有其变动性的一面,这种变动性决定了生活内容的无限多样性——包括精神生活的多样性.因此,除却上述生活方式,必然还并存有许多次要的生活方式——它们是导致为真理所肯定和维护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乃至最终归于消亡的根本因素.而随着其变化以至于消亡,相应的真理也必然变化以至于消亡.所以,真理总是具体的历史真理.我们之所以要不断地追求真理,不是因为我们永远只能逼近而不能最终达到真理,而是因为具体真理和现实生活之树一样是常新的,新的生活总需要我们去探求新的真理!
(三)真理的本质在于社会公利
作为真理客观基础的社会共作,实质上是社会公利的体现.所谓社会公利,就是实践着的人们的共同需要和共同利益.这种需要和利益反映在精神上,则表现为人们共同的目的.正是基于这种共同目的,人们才能够达成其行动的一致,并进而达成其认识的一致.可见,作为社会共作之反映的真理,归根结蒂不过是社会公利的表现.社会公利是真理的本质所在.
社会公利,若以中国古典哲学术语来表达,则可以名之曰“义”;而作为社会公利之表现的真理,则可名为“理”.中国古代哲学家们早就(凭直觉)看到了“理”与“义”的内在联系及其一致性,故而常合称其为“义理”(实指表现公利的真理)或“道(理)义”(实指为真理所反映的公利),以示二者之不可分离的关系.只是他们并不清楚二者究竟是怎样统一起来的,他们不懂得“义”、“理”是在社会共作基础上实现其互相转化、互相过渡的,而是把“义”、“理”的普遍性归结成特殊性乃至于个别性,进而将“义”、“理”的统一归结于个人的道德实践.起初,他们把这种实践理解和归结为个人对“义”(公利)、“利”(私利)关系的正确处理,后来则更归结为个人对“理”(公欲)、“欲”(私欲)关系的正确处理,从而个人道德实践乃由感性的德行而被归结于抽象的善心即所谓“良知”,最终通过“良知”而现实了“理”、“义”的直接统一.这里“良知”既是“理”又为“义”:在“知”(真知)的意义上是“理”,在“良”(善行)的意义上为“义”——是“理”、“义”浑然不分的统一体.这也就是中国古代哲学发展至阳明(王守仁)心学所达到的合真善、合知行的天人合一境界.
中国古代所谓的“天人合一”,在根本上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东西,总体上是并不值得肯定的.这种观念,归根到底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内部阶级矛盾极其尖锐而不可调和,以至于使人们难以在现实社会中找寻到真正的物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利,而不得不转向人心中去寻找真理的根据的产物.“天人合一”在真理观上给予我们这样一种启示:只要社会关系还处于人与人互相敌对的状态,人们就绝难做到真正地面对现实,从而也就无法找到真理的真正的根据之所在,于是真理便永远只能被看作要么是为人们所固有而无须求之于外的天德良知,要么是为人们所可望而不可企及的自在之物.
当我们能够并且实际面对现实生活时,就不难发现,即便在阶级社会里,也不是绝对不存在任何社会公利,相反,只要人活着,就需要吃喝穿住等等以及为了满足这些需要就必须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实践——这些为人类所必然具有的需要和利益,乃是任何社会都实际存在着的社会公利.反映这种社会公利的真理,即是科学真理.在阶级社会里,可以存在而且实际上也存在科学真理;同时,科学真理也是阶级社会里唯一的真理,其他的所谓真理,则不过是反映一定阶级或一定社会集团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形态,而并不是什么真理.
大凡意识形态,都只是一定阶级或一定社会集团的特殊意识,而非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是属于大家都自愿接受的自为意识,而意识形态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却是统治者强迫其接受的自在意识.在自在意识中,知与情是互相分离的,即对于意识主体来说,乃是知而不信的,这就势必造成知行分离,即只说不做或阳奉阴违地只做表面文章.知行分离,是阶级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在本质上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进言之,是一个利益关系问题.人们之所以不愿接受某种思想,不愿真正将它付诸行动,根本上是由于这种思想不反映其实际的利益和需要.
与意识形态不同,科学真理则是反映人类的普遍的利益和需要的,是适用于全人类的普遍真理.因此,对科学真理的追求,即意味着对人类利益的追求,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关系表明:人们的利益关系愈是一致,追求人类利益的人就愈多,科学就愈能得到发展;反之亦然.在有阶级对抗的社会里,由于人们在根本利益上彼此互相冲突,他们都在极力追求着各自的特殊利益,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反映和服务于人类利益的科学真理的发展.对人类利益的追求,是科学发展的必要前提,而和谐的社会关系,则是科学昌明的基本条件.
当然,我们这里所讲的社会关系的和谐,并不是指小农理想中那种田园牧歌式的自然和谐.在那种自然和谐中,人们之间几乎“老死不相往来”,其合作领域极其狭窄,故人们所能达到的真理性的科学认识,其适用性亦必无普遍之可言.这种认识,与其说是科学真理,倒不如说是生产经验更确切些.
科学真理,在其严格意义上,是人类发展到全球化时代才有其存在的客观根据的.在这样的时代里,人类个体间的联系极其广泛,以至于人类的每一个体都不能够脱离这种联系而独立存在,这时的人类,才可以说是真正社会意义上的人类,才是真正有其共同利益的人类;而在此以前的几百万年间,人类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生物意义上的人类,即人类的个体之间缺乏内在的社会联系或者至多也只有范围和程度都相当有限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形成不了真正的人类共同利益的,从而也就形成不了真正的科学真理.
我们这里所讲的“真正的”或“严格的”科学真理,是指反映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科学真理.只有这样的科学真理,才能是人类社会的共识.在人类共同利益尚未实际形成以前所存在的科学真理,只是在其所反映并且能满足的人类所必然具有的实际利益和需要无疑也包含在人类共同利益之中的意义上才是科学真理,因而确切地讲,它不过是科学真理的雏形或萌芽形式.
在科学真理的萌芽时代,由于科学真理的客观根据还没有形成或根据不足,人们便很难把科学真理本质地理解为社会真理,而是往往相反地把它看作自然真理.至今,只要一提到“科学”,人们立刻就会想到“自然科学”.这种习惯性的反应,实际上反映出了一种科学观、真理观,即以为科学就是对自然规律和本质的反映,而且唯有反映自然规律和本质的才是科学.这种陈旧的观念,是该破除的时候了.
其实,人们通常所讲的自然规律,是指发生于人和自然之间由人和自然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物质生产活动的规律.这种规律和其他实践活动规律一样,本质上亦是社会规律.我们当然不否认有自然规律的存在,但是,为我们所认识到的客观规律,却只是在我们的实践范围之内的规律,亦即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这种规律自然不妨可以叫做自然规律,但这种所谓的自然规律,却只是人的自然规律,社会自然规律,而不是离开人离开社会的自然规律.我们否定“自然科学”的提法,是要说明,一切科学本质上都是社会科学,一切真理本质上都是社会真理.
社会真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反映人类社会公利的一般社会真理,另一种是反映特定社会公利的特殊社会真理.科学真理即一般社会真理,是真理世界的基础,其他社会真理都必须以科学真理作为其存在的根据,而不能离开科学真理而独立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真理就是科学真理,在科学真理之外,不存在真理.
在人类进入了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已经实际地形成了人类社会公利,故科学真理的客观根据堪称具足矣.但是,这种客观根据尚有待于通过人类社会共作而转化为现实性,才能形成与此相应的人类社会共识.就目前来说,还不能说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毕竟当今世界人与人、民族与民族、阶级与阶级的对抗尚未完全消失,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很激烈.然而,我们坚信,人类社会公利的实际存在,是一定要转化成人类社会的共同目的并在此驱动下形成相应的人类社会共作的,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人类社会的科学春天的到来,已经不是十分遥远的事.一旦这样的科学春天果真来到,便可望在真正反映人类社会公利的科学真理的指导下,使人类社会的共利共作获得更进一步的、越来越充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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